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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高检发渎检字[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三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年11月5日

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
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2007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执行《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规范检察机关参与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和查办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检察机关参与行政机关对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应当立足检察职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法查办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检察工作,促进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有关部门组成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组,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的,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参与调查;没有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的,检察机关要主动与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联系参与调查。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没有组成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组,也没有授权有关部门成立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事故调查的,事故发生地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事故性质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直接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参与调查工作。
  检察机关要与事故调查组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分工合作,紧密配合。要支持事故调查组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尊重事故调查组的组织协调。
  三、检察机关参与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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