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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7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
(国税函〔2006〕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解决现行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与征管办法不匹配的问题,确保在过渡期征管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

  现行的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软件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存在不匹配问题。鉴于目前新版车购税征管软件正在开发中的实际情况,总局对过渡期征管软件不再进行全面修改。为解决过渡期车购税征管软件存在的问题,以保证车购税征管业务的正常开展,现对软件使用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但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过渡期征管软件中的“档案管理”模块进行档案查询并调档,通过“征税业务”模块中的“改装改型补税”流程进行业务处理。
  二、纳税人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但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过渡期征管软件中的“档案管理”模块进行档案查询并调档,通过“征税业务”模块中的“过户补税”流程进行业务处理。
  三、纳税人对购置的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以及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办理纳税申报时,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征管软件中的“车价信息”模块新增一条价格信息记录,并在该信息记录的“备注”栏中作出标识,通过“征税业务”模块中的“新车征税”流程进行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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