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通字〔200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和加强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外国人管理和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在辖区内的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对象,是指在中国境内购房、租房居住以及在有关机构或他人家中住宿等不在旅馆住宿的外国人。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户籍室负责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外国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可以在社区警物室办理。
第四条 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查验其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留宿外国人的个人或者机构代办申报住宿登记的,应当同时查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
第五条 申报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的,应当由其当场填写《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式样附后)。
申报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先予登记并当场告知其补充相关材料。
第六条 外国人住宿登记事项包括:英文姓名、中文姓名(选填)、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停(居)留证件种类及号码、来华事由、工作机构、住址、入住时间、拟离开时间、本人联系方式、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备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