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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农药原料上下料处、灌装机处、加盖处等要有局部排气装置。生产、仓储等过程中接触农药的人员,必须配备安全防护装备;要配备至少一名受过处理农药中毒事故培训的人员。配备适当的解毒药品急救设施。
  (四)农药企业生产厂房、仓库用电设备,要符合防爆、防触电等安全操作规范,车间内部要求有充分采光、照明与通风设备。
  四、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的要求
  (一)原药生产必须具有符合环境标准的“三废”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通过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价。新开办的农药原药企业,环评报告须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复。
  (二)有害废弃物、农药废容器等,应设专用储存场所收集,其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应符合《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三)对所产生的空气污染物,要设密闭设备、局部排气装置或采用负压操作,其排放必须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四)农药加工、分装的生产过程、作业场所洗涤、废气粉尘洗涤、化验分析等所生产的废(污)水,要清污分流,其排放必须纳入到废水处理系统,并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五、对农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质保体系的要求
  (一)农药生产企业要具有按申报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检测的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如PH 计、光电比色计、气相色谱仪、夜相色谱仪、紫外吸收光谱仪、水分测定仪等),以及专用检验方法所需的仪器等。仪器分析室要安装空调设备。
  (二)质监机构必须独立设置,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加温室等要适当分开。
  (三)农药原药合成及加工分装,要按有关控制指标对原料、中间体、半成品及产品含量进行检验,以保证产品质量。
  (四)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制定该产品的质量标准,并经有关部门备案。
  六、农药登记
  (一)申报核准的农药品种,必须是国内登记过的农药。
  (二)国内外未取得登记的农药品种,申报企业要求先申请登记,在产品取得登记证后,再申请企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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