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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原药生产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培训学习、从事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专职人员,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
  (四)从事原药合成及生物发酵的工人,应是化工、生化等相关技校以上毕业,或至少经过一年上岗前培训。
  二、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的要求
  (一)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生产场地,若是租赁厂房及生产用地,租赁期限必须不少于五年,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环境保护责任。
  (二)农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及卫生规范要求。农药企业生产其他化工产品的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仓库可以共用。但生产加工及分装设备需专用,并应有明显的隔离区及标识。
  (三)生产厂房及仓库建筑必须符合生产工艺、物料特性的相关要求,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设有收集清洗厂房、仓库地面废水专用的管渠,并纳入废水处理系统。制剂企业要有单独的农药生产车间,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四)农药加企业必须具有可满足其加工剂型所要求的主要设备;液体药剂加工至少有一台不小于1000 升带搅拌反应釜;至少有两台300 升以上的计量罐及生产配套的真空系统。除草剂生产必须具有单独的生产设备,不能同其他农药生产共用一套设备。粉剂加工要有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粉碎设备及有效的除尘设备。
  (五)农药制造、加工、分装过程中的设备必须采用密闭式设备,其加料口、出料口、分装作业未采用密闭设备的,要设局部排气装置。生产中产生的气体或粉尘,要采用吸收或除尘等设施加以处理,以防扩散。农药加工必须采用自动灌装、称重、封口等设备。
  (六)生物农药生产企业,要具备培养、发酵、过滤或配制设备,包装与贮藏设备,灭菌消毒设备。生产、加工有扩散污染可能的生物农药车间,必须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七)生产气雾剂、电热蚊香、诱饵等卫生用药的企业,要具有灌装、成型、搅拌等生产设备,并具有局部负压装置。
  三、对农药生产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要求
  (一)生产区与行政区、厂内各生产现场及建筑设施必须具有必要的安全措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作业场所应间隔划分,要求有充分的工作空间。
  (二)农药原药合成车间或具有易燃、易爆、剧毒原料或成品的制造场所、贮存场所,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具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有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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