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的通知
(发改办工业[2005]1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石化行办:
为促进农药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推动农药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好地保护环境,依据国务院《
农药管理条例》和《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4 年第23 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委制定了《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以此作为农药行业准入条件。
2005 年是贯彻实施《办法》的第一年,有关部门要做好《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抓紧做好2000 年以前核准过或取得过且有效生产许可证和登记证的企业,2006 年12 月底前必须完成延续核准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00 五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促进农药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推动农药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好地保护环境,依据国务院《
农药管理条例》和《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4 年第23号),特制定本要点(试行)。
一、对农药生产企业的人员要求
(一)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两名,制剂(含加工、复配,下同)企业应至少有一名具有农化、化学、化工、药学或相关科系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生物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具有微生物、农化、植物病虫害、药学、生化等相关科系毕业和管理人员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两名大专以上农化、化学、化工等相关科系毕业,或高职农化、化工、化验专业毕业,且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检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