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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负责基本建设财务核算的部门或机构在接到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20日内,将最终确定的竣工财务决算报本级行政财务部门初审。本级行政财务部门确认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金额填列正确且竣工财务决算有关指标与审核报告一致、上报资料齐全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局(系统财务管理部门)。其中,在立项时由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总局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局上报总局(财务管理司),其中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下同)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局上报财政部。

第三章 审核和批复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按投资总额实行分级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由财政部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批准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单位(以下简称审批单位)应以审计单位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为依据,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相关单位应配合审核工作,根据需要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批单位对上报资料不全的,应在接到竣工财务决算7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补报材料;对竣工财务决算有关指标与以往基本建设资料不一致的,通知建设单位做出书面说明或退回重新修改;对竣工财务决算有关指标与审核报告指标不一致及审计意见落实不到位的,退回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并限时上报;对审核报告不准确、不完整的,退回委托审计的部门,进行补充审计或重新审计。
  第十四条 审批单位对上报资料齐全,审计意见全部落实到位的竣工财务决算,应在30日内下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见附件三)。

第四章 备案和固定资产移交  

  第十五条 财政部或总局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由总局填写竣工财务决算备案表(见附件四)备案后转省局;省局批复的,由省局填写竣工财务决算备案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已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集中报送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填列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办理固定资产财务转账及产权登记手续。工程规模较大且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时间较长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在决算批复前先行移交固定资产实物并估价入账。待决算批复下达后再正式办理固定资产财务转账手续,并对已入账的固定资产指标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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