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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三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有基本建设管理职能的单位。
  基本建设管理职能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的系统财务管理部门。
  第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基础上编制的,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重要依据。竣工财务决算要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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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编制和上报

  第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负责基本建设财务核算的部门或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审计单位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真实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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