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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
 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3>第341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工商经字(1993)第26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可以“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因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没收物品”,包括用于加工制作非法出版物的器材、设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没收无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加工制作非法出版物的器材、设备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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