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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还款担保问题的请示》批复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办公厅对《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还款担保
 问题的请示》批复通知的通知
 (1993年10月13日 
 <1993>外经贸贷字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厅(局)、经贸委(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对我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还款担保问题的请示》的批复通知(国办通<1993>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批复通知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厅以及中央各有关部委的计划财务管理部门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国办发<1993>11号)之前所出具的外国政府贷款还款担保仍然有效,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管理问题,目前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各提供担保机构应严格履行担保义务。
  特此通知。

               国务院批复通知
             (1993年6月24日 
            国办通<1993>15号)

外经贸部:
  你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还款担保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国办发<1993>11号)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为国内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外国政府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业务,是政府与政府、政府与企业间的借贷活动,国办发<1993>11号文件并没有涉及此类借贷业务。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管理问题,目前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请你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情况,抓紧研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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