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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修改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3>第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依照国务院批准第二次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书式予以公布,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书式可继续使用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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