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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销售18K白金首饰问题定性处罚的请示》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销售18K
 白金首饰问题定性处罚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检字(1993)第307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销售18K白金首饰问题定性处罚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3>13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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