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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青工商法发[1993]388号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青工商法
发<1993>第388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3>第246号)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个体工商户涂改营业执照一事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十四条
中所指“涂改”营业执照,包含擅自改变或改写营业执照登记事项。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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