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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青工商法发[1993]388号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青工商法
 发<1993>第388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3>第246号)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个体工商户涂改营业执照一事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所指“涂改”营业执照,包含擅自改变或改写营业执照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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