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个字<1993>第2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私营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私营企业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私营企业实施登记管理、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私营企业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接收、整理私营企业档案材料,保护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发利用档案资料,为私营企业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管理私营企业档案,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私营企业档案由核准登记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私营企业档案按户建档,一户一档,一档多卷。私营企业分支机构的档案在该企业档案中单独立卷。
  异地设立的私营企业分支机构在经营地单独建档。

第二章 档案材料的立卷与归档

  第七条 私营企业的档案材料由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日常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组成:
  一、开业登记材料:
  《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私营企业开业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协议书;
  申请人及合伙人、投资者身份证明;
  场地使用证明;
  资金证明;
  管理、技术人员名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