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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乡镇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向农村个体
 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3>第194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协调解决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管理费问题的请示》<冀工商(1993)第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及其附件十七《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企业管理费的缴纳对象是“乡(镇)、村举办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农村私营企业不是乡(镇)、村举办的乡镇企业,也不应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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