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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录像机
 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3>第126号)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生调度(1991)6号文印发<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请示》(甘工商法函字<1993>008号文)收悉。经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系,答复如下:
  国生调度<1991>6号文印发的《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属于行政规章,现在继续适用。该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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