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票据纠纷案件增多。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在票据上明示不许转让、贴现的以外,应当允许票据的转让。只要取得票据的第三人是善意的,是付了对价的,就应予以保护。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就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除能证明持票人取得票据有恶意的以外,不得以基础合同没有履行或者申请承兑人没有付款为理由对抗持票人。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对他人在报纸、电台、电视台上发表的支票遗失的声明没有充分注意的义务。因此,空白支票的签发人除非能够证明取得支票的人有恶意或者有明显过错,否则,不能对抗支票的持有人。
(五)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的问题
1、人民法院对申请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要依法受理,要注意防止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私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以申请破产还债,逃避债务。私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在由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参照
民事诉讼法关于清偿顺序和按比例分配的办法处理。财产分配完毕后,债务人后来又有清偿能力的,还应承担清偿责任。
2、对企业法人自动关闭,厂(店)停人散,无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还债,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为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而指定的财产管理、清理组织可以原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3、有关单位未按法定程序对企业进行清算而擅自处分企业财产,致使部分债权人的利益未得到保护,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由擅自处分破产企业财产或者接受该企业财产的单位负责在债权人如果参加破产清偿可以得到的份额内进行赔偿。
4、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企业破产还债案件后,要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妥善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
(六)关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的问题
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街道集体企业在实行风险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债权人起诉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2、发生诉讼时,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企业亏损负有责任的,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也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