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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3.监督企业按照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督促改变登记事项的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4.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性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遵守国家在商标、广告、合同等方面的法规和规定;
  5.检查企业证照使用情况,查处证照使用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擅自复印及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行为;
  6.对企业年检报告进行审查、鉴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结合年检检查、了解企业执行合同有关条款的情况;
  8.执行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
  9.结合监督管理工作向企业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10.注重调查研究,掌握企业动态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反馈信息情况。

              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各区(县)工商局在接到企业转送的登记材料及市局核转的企业名单后,应及时建立企业经济户口。
  第六条 对新开企业实行登记认户制度:
  对登记领照后六个月内的企业,进行登门认户。其内容是:
  1.检查执照核准的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检查合营各方是否按合同规定缴付注册资本。对已入缴的,查验验资报告;对未入缴或未缴齐的,查明情况,进行催缴;建立企业入资台帐,掌握入资动态情况;
  3.检查企业证照使用情况;
  4.确定企业的联络员,并向企业宣传有关工商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
  1.检查企业住所有无变化;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主要负责人有无变化;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凡发现登记事项已变化的,进行提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检查企业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的情况。
  3.检查企业商标使用及合同履行情况。
  4.检查企业是否开业,对尚未开业的,摸清情况;对已开业的,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八条 各区(县)局按照市局制定的年检规程,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年度检验。年检是对企业实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续,在对企业实施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应于年内解决。同时,对年检汇总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处理的原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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