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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北京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
 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规,联系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规定》中,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范围和任务、实施步骤以及衔接制度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做法很好,且已取得成效,并已在最近召开的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会议上作了介绍。现将该局制定的《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供参照。
  附件:《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促进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其它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由市局登记发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及外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三条 监督管理工作在市局领导下,由各区(县)工商局实施,并由各区(县)工商局外资专管员具体负责。

               监督管理的任务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任务包括:
  1.建立经济户口,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2.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督促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方式、期限缴付注册资本,并由注册会计师验资,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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