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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失效]

  (二)广告设计、制作公司
  专门从事电视、霓虹灯、灯箱、路牌、印刷品、礼品等广告设计、制作的公司。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数额要符合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编审及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三分之一;
  4.有不少于6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三)兼营广告的企业
  1.具有发布媒介的兼营广告的企业,指经营书刊、音像等出版物的单位及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商场、宾馆、饭店等。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广告媒介、经营机构和经营制作场所,经营场所不少于2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及财会人员;
  (4)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2.兼营广告设计、制作的企业,指利用企业自有的人员、技术、设备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经营服务的企业。
  资质标准:参照广告设计、制作公司的有关资质标准。
  (四)兼营广告的媒介单位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场(馆)等媒介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期刊社、体育场(馆)、文化馆等。
  资质标准: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媒体);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一般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有相应的广告设计、制作设备;
  4.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编审及财会人员(可兼职);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6.广告费收入须单独立帐。
  (五)个体广告经营户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资质标准:
  1.具有一定的广告专业技能;
  2.熟悉广告管理法规,有审查广告内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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