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单位
一九九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先后授予以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定、番禺、焦作、乌鲁木齐、包头、衡阳、株州、湘潭、锦州、本溪、常德、延边、平顶山、牡丹江、延吉、漯河、大庸、濮阳、许昌、盘锦、辽阳、洋浦、安庆、四平、珲春、东莞、日照、莱芜、蚌埠、邯郸、邢台、承德、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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