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的局长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2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7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36号)
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后的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依照修改后的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各种
专利法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告如下。
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申请费(含申请文件印刷费40):340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200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160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200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800
(四)复审费
(1)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费:400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复审费:200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复审费:160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10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50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300
(八)撤销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撤销请求费:30
(2)实用新型专利权撤销请求费:20
(3)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费:20
(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450
(2)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3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