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印发《武警部队院校面向
部队招生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1992]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适应武警部队建设的需要,更好地培养部队所需要的专业人才,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国家教委《关于理顺武警部队院校管理体制的请示》精神,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管理办法,结合武警部队院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武警部队院校面向部队招生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2年12月12日
武警部队院校面向部队招生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国家教委《关于理顺武警部队院校管理体制的请示》
精神,为加强武警部队院校面向部队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提高入学新生质量,培养部队建设所需要的专业人才,更好地为部队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武警部队院校面向部队内部招生工作由公安部统一组织,实行统一招生。
(一)公安部政治部负责审批并下达武警部队院校年度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编制边防、消防、警卫系统年度招生计划;审定并颁布招生考试复习大纲,领导命题、评卷和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工作;组织边防、消防、警卫系统院校的录取工作。
(二)武警总部负责编报武警内卫部队院校年度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编写招生考试复习大纲;组织命题、评卷工作;负责武警内卫部队院校的录取工作;管理武警黄金、水电、交通指挥部、武警森林警察办公室的招生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负责组织当地边防、消防和警卫系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考核考生政治思想品德,组织考试、评卷等工作,并提出初审录取意见。
(四)武警部队院校负责按计划录取新生,按照《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审等工作。
第二条 武警部队院校招生对象必须是武警部队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志愿献身武警部队事业,身体健康的优秀干部和优秀战士。
第三条 报考武警部队院校的考生,本人自愿报名,组织审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