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公安部关于追查归
 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
 (保发[1992]301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机动车辆被盗案件大幅度上升,保险公司为此支付了大量赔款。虽然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追查归还被盗保险车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为了做好被盗保险车辆的追查归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要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打防结合,遏制机动车辆被盗案件的上升势头。
  二、保险车辆失窃后,保险公司应当迅速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一经查获,应当抓紧依法追缴,并尽快返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施救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具体办法包括补充费用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分公司和公安厅、局协商制定。对于跨地市案件的补充费用的比例或数额,可由地、市公安、保险部门协商解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