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金钧有限公司、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7]189号)
金钧有限公司、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们因金钧有限公司协议受让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71,169,318股股份,合计持有其519,874,225股(占总股本的68.18%)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