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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我国及进口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清理检查的范围
  凡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及其所属备案基地和获得注册登记的供港澳蔬菜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备案基地,均属本次检查清理范围。
  三、清理检查的方式
  本次清理检查工作采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自纠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监督相结合、文件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文件审核为主现场审核为辅的检查方式。必要时抽取部分样品进行验证检测。
  四、清理检查的时间、步骤
  本次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使用检查清理工作自2007年11月5日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填表报告阶段(11月5日至11月15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据本通知清理检查依据进行自查自纠,不符合的要进行整改,并如实填写《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自查报告表》 (见附件1),并于11月15日前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告,逾期不报的视为拒不接受监督管理。
  (二)检查审核阶段(11月15日至11月30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填写的《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自查报告表》逐一进行检查审核,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组织人员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三)整改验收阶段(11月30日至12月15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检查审核结果,对辖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核查。
  (四)总结上报阶段(12月15日至12月20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将清理检查情况全面汇总,写出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等,并填写《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使用清理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12月20日前上报总局食品安全局和国家认监委注册部。
  五、清理检查工作具体要求
  (一)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写《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自查报告表》。
  (二)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清理检查中,要本着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依据规定对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基地,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企业和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其基地,取消其基地备案资格,暂停受理其出口报检,直至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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