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年11月8日 国质检食监〔2007〕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精神,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1年11月5日批准的《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压力锅产品范围包括公称工作压力在50kPa~120kPa,容积不大于18L各种规格型号的不锈钢压力锅产品、铝及铝合金压力锅产品。
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压力锅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压力锅产品目录
┌─────┬──────────┬───────────────┬────────┐
│ 产品分类 │ 产品单元 │ 产品规格 │ 备注 │
├─────┼──────────┼───────────────┼────────┤
│ 压力锅 │不锈钢压力锅 │ 最小规格~20cm │ │
│ │ │ 22cm~24cm │ │
│ │ │ 26cm~28cm │ │
│ │ │ 30cm~最大规格 │ │
│ ├──────────┼───────────────┼────────┤
│ │ 铝压力锅 │ 最小规格~20cm │ │
│ │ │ 22cm~24cm │ │
│ │ │ 26cm~28cm │ │
│ │ │ 30cm~最大规格 │ │
└─────┴──────────┴───────────────┴────────┘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压力锅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为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审查机构的职责包括: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生产许可审查员;组织对生产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7号
邮政编码:110032
联 系 人:毕智涛
联系电话:024-86226336
传真电话:024-86226336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7号
邮政编码:110032
联 系 人:李阳
联系电话:024-86222627
传真电话:024-86222627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政编码:610031
联 系 人:李永全
联系电话:028-86690226
传真电话:028-86690226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
3.1 申请和受理。
3.1.1 申请生产压力锅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1.1.7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3.1.2.1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3.1.2.4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5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3.1.2.6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
3.1.2.7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 申请受理
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