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6日 银办发[2000]1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设置的规划管理,规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保证股份制商业银行稳健发展,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银发[1999]140号)和《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控有效的前提下,遵循经济效益原则,实行合理布局。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在其所在的城市只能按照两个层次设立分支机构,即分行和支行,支行的设立,由其分行报经其总行批准后,再向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提出申请。对已经设立的储蓄所、分理处等机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要督促商业银行分行加强管理,逐步清理,防范风险。
从文到之日起,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不再受理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关于在县级市及县镇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已经受理的,一律停止批设。但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收购或兼并各类中小金融机构,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外。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送拟任其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文件时,凡从其他金融机构调入的,必须附有由拟任人员原任职金融机构法人机关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的出具机关应对离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