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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7]315号)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申请报告》(交施【2007】13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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