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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垦职工教育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

全国农垦职工教育暂行规定
(1993年3月19日农业部[1993]农(垦)字第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提高农垦系统职工队伍的素质,培养建设人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农垦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职工教育,是指对全国农垦系统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进行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 职工教育必须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守纪律的劳动者。
  第四条 职工教育的基本任务是:
  (一)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国防教育、法制教育、垦情教育和农垦传统教育;
  (二)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三)对职工进行适应岗位要求的各级各类的岗位培训;
  (四)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职工进行知识更新、补充和加深的继续教育;
  (五)根据垦区需要,对职工进行高等、中等学历教育;
  (六)对40岁以下职工中的文盲和半文盲进行扫除文盲教育。

第二章 领导管理

  第五条 农业部农垦司组织和指导全国农垦系统企业事业的职工教育工作,制定职工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地方各级农垦管理部门领导或指导本系统企业事业的职工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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