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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群众渔港建设规划评审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

一级群众渔港建设规划评审规定(试行)
(1992年5月23日 [1992]农(渔计)字第137号)

总  则

  第一条 渔港的总体规划是科学、合理地利用港,资源进行建设的前提,也是落实国务院国办发(1991)29号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渔港的总体规划必须考虑发展与可能,切合实际。

  第二条 为保证渔港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质量,执行原《国家水产总局(SCJI-80)渔港总体设计规范》和农业部水产司(1991)农(渔计)字第323号文件要求及其它有关的规范,并实行科学的审查,特制定本规定。

评审范围

  第三条 凡有农业部参与投资建设的渔港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建设方案都由“一级群众渔港建设规划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提出评审结论,为农业部水产司审批渔港项目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 “评审组”由农业部水产司领导,水产司计划基建处负责日常工作,“评审组”由港口工程、水文、气象、泥沙运动等方面的工程专家组成,井负责进行技术上审查,提出工程技术方面审查意见。每个建设项目的评审结论原则上由“评审组”讨论表决通过。

评审办法

  第五条 每个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材料上报“评审组”(送农业部水产司计划基建处)10份,先由各位专家就项目材料进行预审。

  第六条 由农业部水产司计划基建处组织安排项目集中进行评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各派项目主管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介绍所报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的设计意图、规划思路和布局。着重介绍建设项目近期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比选及合理的依据、必需的工程勘察和基础资料、实验数据,设计中采用的关键数据(如建筑物等级、设计标准和主要参数、设计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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