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联[2007]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畜牧、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引导市场消费,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液态奶标识的重要意义
  乳制品是重要的“菜篮子”产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奶业的稳定发展对于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增强国民身体素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奶业发展,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快奶业发展、实行液态奶标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近几年来,质检部门和农业部紧密合作,强化了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制定了复原乳检测标准和方法,对规范液态奶市场秩序、促进奶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我国液态奶标识制度仍不完善,一些液态奶制品标识标注不规范。为此,要认真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质量标准体系,加快完善液态奶标识制度。这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消费者明白消费、健康消费;有利于加快与国际奶业接轨的步伐,促进液态奶市场竞争的提高;有利于推进原料奶的优质优价,增加奶农的养殖收益;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推进奶业持续将康发展。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液态奶标识管理,建立健全液态奶标识制度,促进我国奶业发展和奶农增收。
  二、严格实行液态奶标识制度
  生产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办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液态奶标识制度。
  (一)用复原乳作原料生产液态奶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要求,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