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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修订)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
  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
  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第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 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 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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