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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实行聘任特邀督察员制度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整顿工作的通知

                         1992年10月4日

        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聘任特邀督察员的决定
            (1992年9月23日)

  为了切实加强对公安干警思想、作风和执法遵纪情况的监督,坚决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清除腐败现象,争取在两三年内把公安队伍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解决好,维护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队伍战斗力,取得人民群众更大的信任和支持,经研究决定,在市、县公安机关和基层公安机关,实行聘任特邀督察员制度。
  一、特邀督察员从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党性强,作风正,身体好,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公安干警中聘任。市、县公安机关可按每百名干警配一名特邀督察员的比例,由政工、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名单,征得本人同意,经党委讨论决定,以局长的名义颁发聘书,任期二年。聘任名单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党委备案。期满后也可续聘。督察员聘任期间由聘用单位发给一定数量的回聘费,经批准下基层查访的差旅费由聘用单位按出差标准报销。
  二、特邀督察员的职责任务是:(一)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二)对公安干警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公安干警的纪律作风进行监督检查。
  三、干警人数在一百名左右的科、所、队,设一名特邀督察员。干警人数不足一百名的科、所、队,可以两个科(所、队)设一名特邀督察员。干警人数在二百人或二百人以上的,特邀督察员按一百与一的比例递增。
  特邀督察员在党委和局长的统一领导下,并在纪委书记的直接领导下,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遇有重要问题,必要时有权越级反映情况。
  四、特邀督察员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一)列席所在单位党组织会议,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反馈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对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设;(二)对公安干警的执法情况和纪律作风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向党委、纪委作出报告,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查处和进行整改。(三)在纪委、监察部门的组织下参与调查案件。
  五、特邀督察员应当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和有关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讲究工作方法,秉公执法执纪,刚直不阿,积极地、忠实地履行组织上赋予的职责。各级公安机关党政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特邀督察员的指导,关心和支持他们的工作。所有单位和干警必须自觉接受特邀督察员的检查和监督,认真对待特邀督察员提出的监察意见和建议,积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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