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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三号)--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的局长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2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7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三十三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重新审定后,做了部分调整,依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3号文规定,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于1992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现将该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申请费:300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200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160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200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800
  (四)复审费
  (1)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费:400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复审费:200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复审费:160
  (五)异议费
  (1)发明专利申请异议费:30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异议费:20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异议费:20
  (六)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续展费:100
  (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10
  (八)专利证书费
  (1)发明专利证书费:150
  (2)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费:80
  (3)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费:80
  (九)优先权证明费:20
  (十)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450
  (2)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3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250
  (十一)强制许可请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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