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的局长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2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7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三十三号)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重新审定后,做了部分调整,依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3号文规定,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于1992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现将该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申请费:300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200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160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200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800
(四)复审费
(1)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费:400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复审费:200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复审费:160
(五)异议费
(1)发明专利申请异议费:30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异议费:20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异议费:20
(六)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续展费:100
(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10
(八)专利证书费
(1)发明专利证书费:150
(2)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费:80
(3)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费:80
(九)优先权证明费:20
(十)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450
(2)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3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250
(十一)强制许可请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