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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收容审查范围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收容审查范围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2]6号)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收容审查范围问题的请示报告》(苏公厅〔92〕211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国发〔1980〕56号文件)规定,收审范围应当是“一个前提,四种对象”,即在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包括四种对象:(1)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2)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3)有多次作案嫌疑的人;(4)有结伙作案嫌疑的人。对这四种人经过批准收容审查的,应当认为符合国发〔1980〕56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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