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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城市客运汽车驾驶员所带证件的通知

建设部 公安部关于城市客运汽车
 驾驶员所带证件的通知
 (建城[1992]466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公安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印发的《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公发[1992]14号文件),对公安、交通、保险、工商、税务部门清理整顿本部门颁发的证件提出了要求,但未涉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根据《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59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1988]建城字第35号文件)的规定和国务院各部委职责分工,现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汽车驾驶员所带证件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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