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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学会章程

  (三)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五)批准成立分支机构;
  (六)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举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务;
  (二)组织实施本会的各项重大活动;
  (三)批准团体会员入会;
  (四)批准吸收个人会员;
  (五)决定取消个人会员资格;
  (六)根据需要增补学会理事,提请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七)根据会长提名,任免学会副秘书长;
  (八)负责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组织工作;
  (九)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授权,可以决定、处理本会重大会务,包括审核确定组建分支机构;
  (十)审定公安科学理论研究规划及年度科研课题指导计划;
  (十一)确定会刊编缉委员会和主编人选;
  (十二)决定学会经费开支原则并审核年度开支情况。
  第十四条 会长负责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中国警察学会。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学会的全面工作,在特殊情况下代行会长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并按照学科分类设若干专业研究分会等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工作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按照精简原则,决定设置。

第四章 学术活动

  第十七条 制定全国公安科学理论研究规划,组织协调全国公安干警和社会各界有志于公安科学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对公安工作的重大课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第十八条 召开公安科学理论研讨会、报告会,交流和推广科研成果。
  第十九条 组织协调调查研究,为公安工作和公安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发现并培养公安科学理论研究的人才,对成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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