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卫生部门指定统计人员定期到户口登记机关收集《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有关的人口数据。经整理、统计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表》。
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
附件:一、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有关说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格式
1992年6月16日
附件一: 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
证明书》的有关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从医学角度说明婴儿的出生情况和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证明。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出生婴儿情况和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因此,要求填写者及有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一、《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见附件二
二、《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一)填写范围:
1.《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均应填写。活产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2.《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范围:凡在目前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的市、县属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均属填写对象;对于在中国境内正常死亡的境外公民可由有关医疗单位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死亡凭证,但不作为统计对象;没有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的地区,医疗卫生部门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填写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务必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有填写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填写单位和填写人:
1.凡出生在医疗卫生单位的活产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由接生该婴儿的医生或护士填写;如出生在家庭或其他地点的婴儿,由赴家庭接生的医务人员或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
2.凡死于医疗卫生单位内者,《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填写;死于家中者,由负责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死于公共场所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属于正常死亡者,由接诊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症,进行推断后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