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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凡准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其资格认可的申请可随时上报,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当地外事、公安等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其聘请资格并签署意见,而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原聘请单位如需处以暂停聘请工作或吊销聘请资格认可证书的处罚,须由其主管部门或当地外事、公安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即正式行文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
  五、各地外事、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遇有问题,及时与聘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协商解决,有关情况和建议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反映。

  附件一:《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
  附件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式样
      (盖章页)

                         1992年6月12日

附件一: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强管理工作并有效的实施宏观调控,进一步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国发[1980]270号)以及有关涉外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包括聘用专家的单位和向聘用专家单位成批量推荐专家人选的国内组织,以下同),均属于本办法管理的范围。外国文教专家指应聘在我院校、宣传、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负责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管理部门是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教育等部门和中央部委、直属机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是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负责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部门。主管部门在进行资格认可工作时,应征求当地公安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必须持有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制发并经审查、批准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各涉外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注册的类别和项目进行各项管理。无此证书的聘请单位,外事部门不予办理邀请文教专家的函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文教专家在华居留证,国家外国专家局不审批其聘请计划。
  第五条 凡准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均可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主管部门在审批时主要依据申请单位对国家外国专家局管理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基本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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