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加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
犯罪活动宣传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去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打拐”专项斗争,取得很大成绩。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上升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宣传群众和发动群众很不够。为在今后斗争中大力加强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积极地同这类丑恶现象作斗争,经征得中央宣传部同意,现就“打拐”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点抓好有关法律的宣传。各重点地区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妇联、司法、宣传等有关部门,着重宣传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
宪法》、《
刑法》、《
婚姻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中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内容。通过宣传,使拐出地妇女和儿童家属增强防骗防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拐入地广大干部、群众提高法制观念,真正认识到买人是犯罪行为,并自觉地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作斗争。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法进行宣传,讲求实效。重点地区可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张贴到村村寨寨,印发到千家万户,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采取编写宣传提纲,印发宣传手册,张贴标语、宣传画,开辟宣传栏、墙报,举办法律讲座等,广泛进行宣传。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请受害妇女现身说法或会同法院、检察院召开宣判大会,增强宣传效果。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严重的农村,要把“打拐”宣传工作贯穿于当前正在开展的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工作和普法教育第二个五年计划中去,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彻底铲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赖以滋生繁衍的土壤。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集中一段时间,运用各种手段,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形成强大的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