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
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发[199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及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人员历时7年的努力工作,我国第一次集中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为进一步做好居民身份证经常性管理工作,经报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居民身份证工作是一项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请各级人民政府继续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居民身份证在社会行政管理中的作用;请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与配合居民身份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二、继续深入开展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查验和核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居民身份证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印发〈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89]公发15号文件),充分发挥居民身份证在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检查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逐步形成制度,落实实施措施,并在方便群众、堵塞工作漏洞、发挥居民身份证社会效益上多下功夫;进一步运用各种形式,做好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形成社会舆论,推动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查验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执行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89]公(治)字66号)的有关规定,密切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严打”斗争,在各项工作中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开展集中性和经常性的查验活动,切实把查验居民身份证工作推动起来,坚持下去。
三、扎扎实实地加强日常管理工作。要按照严密、科学和方便群众的管理原则,健全和落实从申领、制作到使用、查验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并使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管理协调一致,努力实现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目标管理,力争把居民身份证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抓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切实加强对发放临时身份证的管理,堵塞漏洞。要继续抓紧落实公安机关内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认真执行领取居民身份证交纳工本费的规定,健全与加强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