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劳务人员赴港前,公司应同所派劳务人员分别签订合约及收费委托书,明确职责,保证所派劳务人员工作期满后能按时返回内地。合约及委托书等应由律师事务所见证。
五、收费
(二十三)公司与雇主商签合同时,在价格上要坚持与当地人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低于港英当局所规定的月底薪标准。
(二十四)公司与雇主签订合同后,须即向雇主收取每名劳务一千港元的选人和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的服务费。
(二十五)公司在选定输港劳务人员后,即向个人收取三千元人民币的保证金,用于处理劳务人员在外期间其家庭的应急事宜等。劳务人员履行合同后返回时,公司应将保证金如数退还劳务人员本人。
(二十六)公司一律按每名劳务人员每月月底薪的百分之二十五标准收取劳务管理费,由公司及劳务人员派出单位按对半分成。劳务人员须签订不可撤销的银行转帐委托书,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该项费用转至公司帐户。
(二十七)劳务人员在港工作期间的奖金、加班费及加发工资等全部归个人所有,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中扣除或提成。
六、签证
(二十八)各申办签证单位必须按外交部领事司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输港劳务人员护照和签证手续。
(二十九)严格按照外交部领事司出国签证处编印的《申办香港劳务人员签证须知》要求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为争取时间,如有可能最好在申办护照的同时将有关签证材料送外交部领事司出国签证处预审。
(三十)公司的驻港机构负责办理输港劳务人员的延期签证手续。在办理手续时,需持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劳务人员姓名、护照号码、到港日期、受雇公司、受雇年限、经贸部批件文号)向新华社香港分社或经贸部授权公司办理转换介绍信,并持此介绍信到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处办理延期签证手续。
(三十一)输港劳务人员因休假或其他原因需临时回内地,其申办签证及再次出境证明手续与办理延期签证手续相同。
(三十二)输港劳务人员合同期未满需要调换人员时,办理护照签证的材料和手续等与原派出人员相同。
(三十三)输港劳务人员进入香港后,公司驻港机构或代表应在港英当局规定时间内尽早协助他们办妥临时居住香港身份证。劳务人员的护照由各分司驻港机构或代表统一保管。
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