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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输往香港普通劳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输往香港
 普通劳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外经贸合发第2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输往香港普通劳务的审批管理工作,防止公司间不正常的竞争,贯彻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对外的原则,经商有关部门,特制订《关于输往香港普通劳务审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1992年2月25日

  附件:     关于输往香港普通劳务审批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有利于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的劳务合作和香港的繁荣稳定,有利于“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从中国内地输往香港的普通劳务系指香港所需要并获得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批准的普通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开展输港劳务业务的内地公司须是经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批准的具有输港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四)公司须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0]71号)的规定办理输港劳务人员的出境政审手续。
  (五)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须将合同及有关材料报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批准,并领取任务批件,凭批件办理输港劳务人员的护照和签证等手续。
  (六)公司开展输港普通劳务,必须符合港英当局的有关要求,严格把好人员素质关,不得把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派往香港工作。
  二、审批
  (七)输港普通劳务由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会签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一司)审批,并办理任务批件。
  (八)公司报经贸部审批输港普通劳务时,须提供如下报批材料:
  1.公司的申请报告;
  2.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3.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影印件);
  4.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发给雇主的该批劳务的批件(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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