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治安责任人的晋职晋级资格,要按照管理权限,与有关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决定。
八、一票否决权制应与评先晋级等工作同步进行。
九、对没有达到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五)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
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决: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向做得较好,但也发生一些刑事案件,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查处的;
(二)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后,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十一、一票否决权的适用条件应纳入各部门、各单位评选荣誉称号和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人员的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考核标准。各部门、各单位的初评意见要经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审核。
十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凡未经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审核,已评先晋级的,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权对其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重新进行评定;如评定不合格,应取消原评定的荣誉称号或晋升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