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
由公安机关移交民航部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通字[19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十年来,公安边防、消防部门承担了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灭火执勤工作,在国务院、各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为民航客运飞行和乘机旅客的安全,保障民航运输生产的顺利进行,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民航局、公安部关于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移交民航部门管理实施方案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1]70号文件)精神,将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灭火执勤工作移交民航部门管理,是民航机场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一项涉及面较宽,比较复杂的工作。在移交过程中,公安机关要认真细致、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移交工作顺利圆满地完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民航部门密切配合,从大局出发,加强协作,抓紧移交工作,条件成熟一个移交一个,一次到位,不搞试点,积极、稳妥、圆满地完成移交任务。
二、按照国办发[1991]70号文件规定,将公安边防、消防部门担负的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国内国际航班旅客及其手提物品的安全检查、隔离区的安全管理和国内国际航班飞机的监护)以及机场灭火执勤工作,移交民航部门管理。各地机场安全检查和灭火执勤的移交工作,务必于1992年4月6日以前完成。
三、各地公安机关要设立移交工作机构,由公安厅、局主管边防(安检)和消防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政治部和边防、消防局(处)或武警总队分管安检工作的领导和安检业务部门的同志组成,负责移交工作,处理在移交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属地方管辖的机场,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办发[1991]70号文件精神,由当地公安机关与民航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四、从机场安全检查和灭火执勤工作移交截止之日起,撤销公安边防部门驻机场安全检查站和没有边防检查任务的省、自治区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及驻机场公安消防中队的建制、名称。由各公安厅、局分别下达撤销命令,并报公安部备案。机场安检(含监护)和消防部队的现有员额编制,部分或全部上收公安部(数额附后),主要用以解决新建边防、消防院校的编制缺口等问题。
五、分配到民航部门的安检、消防人员,由各地公安机关统一办理转业复员手续,具体办法按公安部政治部《关于认真做好民航机场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移交民航部门管理后部分现役干部转业战士复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干[1991]642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