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权制止本单位职能部门或下属单位的违法活动,当制止无效时,有权向上
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情况;
(六)经过授权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义务是:
(一)深入实际,熟悉和掌握本单位或下属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维护法律的尊严,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遵纪守法,抵制不正之风;
(四)严守国家机密、企业经营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对依照职责和权利所实施的行为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经常学习法律和商业经济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由本单位委任(聘任)。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配备法律顾问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在商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从事法制工作(含法律顾问工作)的,按行政干部管理,享受行政干部待遇。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商业企业和地方供销合作社经济法律专业人员的职务系列,按照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关于企业经济法律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忠于职守,工作有显著成绩的法律顾问,要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甚至参与违法活动的法律顾问,要进行处罚,直至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
第四章 外聘律师
第十五条 凡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之签订聘请合同。合同主要包括职责权限、具体任务、工作方式、聘任期限、付酬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就特殊事项订立的专门条款等。
第十六条 外聘律师与聘用单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顾问机构开展工作时,要与外聘律师互相配合、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