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请继续协助做好驻华外交使团在使馆区外租、购房管理工作的函
(外行函〔1999〕23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1995年6月,为缓解外国驻华使团用房的紧张状况,我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决定,有条件地放开对驻华外交使团在租、购房方面的限制,即:
一、外国驻华使团可在朝阳区范围内租用馆舍或购买、租用住房,所购住房不能用于办公。
二、使团找到房源后须正式照会外交部,外交部将给予书面答复。俟其获得外交部批准后,方能租用、购买房屋。我部曾于1996年1月致函贵市政府,请贵市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协助做好外交使团在使馆区以外租、购房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