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强化教育,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以重大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与防范事故能力。重点开展以防风、防火、防雾、安全避让和合理装载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演练,不断提高渔民规范生产和海上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渔民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规程,遵守值班了望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事故特别是碰撞事故发生;倡导渔民落实渔船编队生产制度,保证船队与岸上通讯畅通。要加强与海事、气象等部门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将近海航道和灾害性气象信息通知到渔船,积极引导渔民在作业过程中注意避开航道和及时收听天气预报。要利用春节期间渔民返港的有利时机,对到他国管辖海域、共管水域、公海和南沙生产的渔民进行涉外渔业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避免发生涉外和重大渔业安全事件。

  四、加强值班,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要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本级部门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24小时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核实有关情况,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渔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日常值班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要做到常备不懈,关键时刻"出得去船,救得起人"。

  五、强化责任,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及时上报安全事故信息,严禁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对事故责任人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要求,认真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要针对近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重大事故频发的实际,认真总结近年来特别是近期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强的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2008年1月15日前分别报送至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