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燃油(气)锅炉安全性能调试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17日 质技监锅字〔199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海南、云南省技术监督局:
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我国燃油(气)锅炉得到了迅速发展,许多锅炉制造企业开发了多种燃油(气)锅炉,满足了社会的需要。但由于多种原因,一些企业生产的燃油(气)锅炉产品在出厂前或在安装验收时,未对锅炉的安全性能进行调试,导致锅炉实际运行中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为了提高燃油(气)锅炉产品质量,保证锅炉使用安全并结合我国燃油(气)锅炉的制造现状,现对燃油(气)锅炉的安全性能调试提出下列要求:
一、燃油(气)锅炉在产品鉴定前应提供安全附件、自动控制和燃烧装置的性能调试报告。
二、对于燃油和燃液化气的锅炉,锅炉制造企业在锅炉出厂前必须逐台对锅炉进行调试并经至少2小时额定负荷试验,检验锅炉性能、燃烧设备、自动控制设备及其相应安全装置的可靠性。